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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回家”给你“温柔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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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作者:林兴(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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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此,必要时,消费者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

  11月的一天,家住县城的刘女士经过该县步行街时,被一阵“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的吆喝声所吸引,她循声一看,声音是从一家服装店的高音喇叭里传出来的。原来是这家服装店正在搞促销活动,店门上面用特大的字赫然写着“清仓大处理,绝对大减价,卖完回家过年,一件不留”的字样,于是刘女士进去挑选了一套自己喜欢的美体内衣。哪知过完年,刘女士再次路过时发现这家服装店还在搞促销,只不过这次促销的名目是“清仓大处理,绝对大减价,只剩最后7天”,这时她才如梦初醒惊呼上当。无独有偶,笔者居住的商住楼对面的一家店里去年年底就打着“清仓大处理”的旗号忽悠消费者,业内人士估计,仅两个月的时间,这位商家从消费者腰包所赚到的钱应该不在5万元之下。

  诸如“卖完回家过年”之类的忽悠营销,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消费者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欺骗了消费者的感情。《消法》第8条、第19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商家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告知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此,必要时,消费者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0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1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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