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A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签订了购买1万吨柴油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蛇口港,起运港为日本大阪。合同约定,日本商社负责订舱,A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以日本商社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不迟于2001年8月20日。2001年9月10日承运货物的新加坡某船公司的油轮抵达蛇口港。中国银行转给A公司的提单复印件显示,提单上的装运日期为8月19日。根据该轮抵达蛇口港的时间,A公司初步确认新加坡船公司倒签了提单。后通过国际海事机构查询得知,该轮实际是于9月6日从大阪港装船启航。日本商社已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递交银行议付,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情况下,A公司被迫于9月17日向中国银行付款赎单,并提取了1万吨柴油。由于货物晚到,A公司降价销售,因此损失可得利润40万元美金。A公司要求新加坡船公司予以赔偿,船公司以“货物晚到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事,与船东无关”为由拒赔。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船公司倒签提单的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新加坡船公司的行为属倒签提单,依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倒签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是指在提单中填写了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日期,一般是承运人应卖方请求而倒签的。倒签提单从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来讲都是一种欺诈行为。在贸易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明,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的日期,而且以全部货物装船完毕之日方为签单日期,所以货物装完之前不能签发提单。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有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但他却未如实地在提单上注明,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提单受让人的一种欺诈行为,日后应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运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货物,拒付货款。如果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处理了货物,那么买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既可以依据合同对卖方提起违约的合同之诉,要求卖方赔偿;也可以依据提单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运人赔偿。 本案中新加坡船公司倒签提单,对提单的主要内容作了虚假记载,直接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的货物降价损失,当然应由船公司负责赔偿。A公司如果和船公司协商未果,可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广州海事法院对新加坡船公司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