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促进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着重要的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在返还本金的同时,也要返还利息。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并且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怎样约定。而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还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如果自然人之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打算约定利息,那么就应当将利息固定下来,否则将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关于利息具体怎样确定,是否可以随意确定利息,《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量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完全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的保护。 有的出借方会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说是为了能够降低借款的风险,早日收回借款。实际上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只有在贷款人付出自己的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后才有可能产生。如果一笔款项没有从贷款人转移到借款人手中,贷款人就不享有向借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借款人实际没有占有、使用贷款人资金就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贷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实际付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借款人应付款项中扣除。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却要支付与借入本金不符的较高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同时,预先扣息造成贷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借款人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当前在一些民间借款中,存在着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行为。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本金,但事实上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