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马某为一租赁公司,向石家庄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出租建筑器材,在结算时,协商不成,马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支付租赁费九十余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筑公司认为没有欠马某这么多租赁费,但因建筑公司将租赁及退货的原始票据丢失,诉讼对建筑公司非常不利,遂找到我们代理其参加庭审活动,我们认真查看卷宗后,虽因证据丢失对我方当事人很不利,但我们从对方证据入手,从中找出其证据瑕疵,并向法院出具了相关质证意见,最后迫使马某接受调解意见,为我方当事人建筑公司减少损失三十余万元。 点评: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熟悉法律规定,更要善用诉讼技巧,变不利地位为有利地位,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此案中因己方不能提供有利证据,那么只能按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裁判,诉讼结果对己方当事人就会很不利。在此情况下,我们从原告的证据入手,找出对其不利的证据,再结合《证据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让对方得知其提供的证据存在漏洞,从而接受了建筑公司提出的调解意见,为当事人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