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痴恋王晓红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了把爱人绑在身边,他不惜死缠滥打。可时间一长,双方反而隔阂加深。王晓红认为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张峰不同意,但此时的王晓红去意已决。张峰不甘心,竟以死相逼,还扬言如不与其结婚便要与王家人一起同归于尽!“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 在张峰的逼迫下,王晓红备受折磨,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她整日提心吊胆,生怕偏激的张峰一下做出什么傻事来。为了息事宁人,王晓红无奈之下同意与张峰领证结婚。可婚后,两人的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经过深思熟虑,王晓红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峰的婚姻。 那么,王晓红与张峰的婚姻究竟能否撤销?法院会支持她的主张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可撤销婚姻,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包括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张峰为达到结婚目的,对王晓红死缠滥打,甚至以“同归于尽”相威胁,其行为所隐含的胁迫、威逼、恐吓之意显而易见。而王晓红也正是迫于此种行为所带来的精神压力,最终屈服同意张峰的结婚请求。因此,王晓红作为婚姻缔结过程中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与张峰之间的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规定了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即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本案为例,王晓红申请法院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要在其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王晓红将丧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 法宝贴士: 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等于没有发生过。当事者也不会留有“案底”。也就是说,个人婚姻状况仍视为“未婚”。然而,在民政部门查询,还是能看出“痕迹”的。 此外,婚姻撤销权只有婚姻当事人中的受胁迫一方(本人),才有权行使,其近亲属亦不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