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境外就业服务公司,2008年5月10日聘用尚某担任该公司的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保守商业机密、保证市场竞争力,与尚某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尚某在该公司任职及离职后一年内,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能从事与公司经营相竞争的同业,否则违约。尚某工作还不满一年,就提出了辞职,公司与尚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在2008年10月17日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再次强调尚某如违约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同业,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向尚某支付了2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尚某于同年12月28日应聘到另一家公司,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对外职业介绍业务。甲公司得知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尚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甲公司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