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了某小区的楼盘,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雅,购房者纷纷抢购。家住附近的王女士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2009年房价上涨,开发商在楼盘竣工验收后,将王女士所购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朱先生,并且为朱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王女士在等待收房期间得知开发商已将房屋卖给了朱先生,朱先生还向王女士出示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王女士到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也证实房屋产权确已登记在了朱先生的名下。王女士随后便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王女士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