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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
导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了某小区的楼盘,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雅,购房者纷纷抢购。家住附近的王女士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2009年房价上涨,开发商在楼盘竣工验收后,将王女士所购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朱先生,并且为朱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王女士在等待收房期间得知开发商已将房屋卖给了朱先生,朱先生还向王女士出示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王女士到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也证实房屋产权确已登记在了朱先生的名下。王女士随后便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王女士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法宝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发商虽然与王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但王女士只享有合同中债权上的权利,并没有实际上取得对该商品房的物权。换句话说,王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购房协议生效所产生的是债权上的效果,而非物权效果。要想取得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开发商虽然与朱先生签订合同在后,然其已办理产权登记,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因而朱先生是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这就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导致的不同结果。因此,开发商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开发商应当解除与王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返还王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王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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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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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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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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