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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签成,居间服务费难收
导读:房产买卖合同未签成,中介公司也能收取服务费?

  2004 年6月,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赵先生的一套房屋介绍孙毛小姐购买,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第十条约定:“由于孙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孙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孙小姐收取意向金5000元。后由于孙小姐与上家赵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事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以孙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孙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法宝解析: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最后能否促成上下家顺利签约具有不确定性,不由中介公司的意志决定。有时尽管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立,甚至有些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抛开中介与第三人“手拉手”私下成交。对此情况,法律赋予了中介公司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也相差很大。因此,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就中介公司前期的报告、媒介、陪同看房、参与协商等服务活动,可约定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如此才可有效起到制约委托人以及弥补中介公司成本损失的作用,以达到减少双方纷争的目的。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条款无效。因此,中介公司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等基本服务内容,而要完成这些服务内容,居间人需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因此,中介公司在孙小姐与上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只能向毛小姐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案的法院判决结果是: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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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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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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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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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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