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6月,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赵先生的一套房屋介绍孙毛小姐购买,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第十条约定:“由于孙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孙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孙小姐收取意向金5000元。后由于孙小姐与上家赵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事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以孙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孙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