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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居室不能侵犯他人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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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
作者:王洪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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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汪先生与楼上业主因相邻排水关系发生纠纷,是因楼上业主排放卫生间下水造成汪先生家渗漏水的损坏后果,汪先生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汪先生咨询:我去年5月份买了一套新商品房,交房之后,我要求楼上业主做了闭水试验,观察是否漏水,结果未发现漏水。同年6月份,楼上业主装修房屋时,我家卫生间顶板多处出现渗漏,我及时向楼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答应维修,但称楼上业主不配合,他们只能慢慢做工作,一直拖了半年时间,楼上业主才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维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很不认真,而且楼上业主很不配合,导致多达6处的渗漏位置只维修了一处,一年过去了,我未装修的房子还有多处渗漏水,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律师解答:汪先生要通过诉讼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以楼上业主为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从事实角度而言,汪先生及楼上业主接受商品房,依法应以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既然交房之后,双方做了试水检验,未发生渗漏,那么该商品房的开发商对以后装修发生的渗漏便没有责任,直接导致汪先生卫生间顶层多处渗漏的原因是楼上业主装修房屋违反建筑法规,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时,楼上业主又拒绝提供方便,因此至今也未能将渗漏情况完全修复。汪先生的新房仍处于渗漏的状态无法使用,对汪先生的生活、工作及身心造成很大损害。 
  
  从法律角度而言,汪先生楼上业主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法规的规定。汪先生与楼上业主是一种相邻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制度的规定,不动产各方(即汪先生和楼上业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汪先生与楼上业主因相邻排水关系发生纠纷,是因楼上业主排放卫生间下水造成汪先生家渗漏水的损坏后果,汪先生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建设部建(97)第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也对此种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汪先生楼上业主装修居室直接造成汪先生家渗漏水,该业主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由物业管理公司修复,其费用应由楼上业主承担。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1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0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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