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正在单位值班,忽然接到了一个法律咨询热线。她们把遇到的法律难题告诉了我。她们是三名运动员,她们成绩曾经非常辉煌,以其中一位运动员为例:自1995年进入火车头体工队以来,参加了天津马拉松、北京国际马拉松、波士顿马拉松、大连马拉松等一系列国际马拉松赛,取得了1999年北京国际马拉松冠军、1999年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冠军、1999年日本千叶公路接力赛冠军。虽然参加了多年的训练比赛,但三人在2002年、2003年离队之后仅仅拿着每月七百元左右的工资。 除了工资的微波外,长期的训练对她们身体也造成了伤害,像其中一个运动员的10个脚趾,当时只有两个是正常的。就是因为脚部的残疾,其中一个运动员虽然曾经在家乡的小学找了一份当体育老师的工作,但因为她连正常站立一个小时都困难,最终被辞退了。她们付出了10年的血汗,付出了青春的代价,但是她们换来的却只是一辈子的伤病与无止境的痛苦。 从2005年开始,她们先后找过多个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甚至还被人威胁。2006年5月,她们更加惊讶地发现,她们的工资存折都被别人取走部分存款,甚至在一张本应属于她们、她们自己却毫不知情的训练津贴卡中,也被支取了部分存款。 在我详细了解情况之后,当即表示支持她们“将官司打到底,无论是一年、两年,还是更长时间!”考虑到三姐妹的经济状况,我和事务所沟通后免除了律师费,只收部分办案费用。 回首当时,我们帮助她们打这场官司,并不仅仅只是希望帮助她们拿回自己的部分血汗钱,而是希望她们的境遇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严格来说,她们因为长期超负荷的运动,脚趾因为骨折而出现严重的错位。所以,即便她们打赢了官司,讨回了自己的血汗钱,但这相对于她们的付出,也实在太微不足道了。因此我全力而行,不只处于同情,而是出于道义。 立案前制定的良好诉讼策略,为最终的和解确定了基础 我是在2006年6月15日正式和三位马拉松运动员签约成为他们的代理律师的,最初依据我的本意,还是不想打这场官司的,毕竟师徒一场,中国有句谚语“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所以我刚开始,我找了好多部门,希望这件事情能协商解决,但是随着越协商,他们三个人的境遇越使人难过,每个人由七百降到三百,最终迫使我不得不使这件事走向法庭。 立案的时候,对这个案件我并不敢乐观估计其后果,因为我深深的知道,诉讼对证据来说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尤其对于原告方,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这个案子虽然事实清楚,但是时间比较长,有些证据都超出了法定的时效,而且取证相当困难,当时,我手里的证据只有两个存折,能否通过这些就打赢官司,我确实不敢打保票,但是我相信,只要努力,只要付出,终将水滴石穿,就本案来说,由于我们律师一直有信心,正是由于我们的努力,在取证的过程中我们不断获得了新的证据,也为最终的和解埋下伏笔。 当时,我准备了三套方案,民事侵权、不当得利、刑事自诉,在立案时又经过吕君律师的仔细斟酌以及和法院沟通,在2006年9月18日当天,我方确定还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这样立案,因为我方认为以刑事自诉立案,立案存在难度不说,即使立案成功后受理后,双方的矛盾必然进一步升级,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以不当得利这样的案由立案,从法律角度来说,又存在一定的难题,与法定的不当得利不是完全相符合,再从事实角度来讲,存在一些证据搜集的难题, 考虑到本案争议的关键点是,某教练是否侵占了三人训练期间的工资、收入及奖金,以及其工资、奖金的归属权。既然我方希望要求王教练退还全部被侵占的收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以民事侵权立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来维护运动员的利益。 艰难的诉讼过程,关键在于获取证据 案由确立了,要立案就要有诉讼费,诉讼费的筹集也是一波三折。 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在2006年9月18日前往海淀法院后,本来我们到法院去,希望以延缓交费的形式立案,也就是等官司打赢后从标的额中扣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天没能立案,不过据海淀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已经收下了我们的资料,只要我们一交诉讼费就立刻立案并尽快开庭。 看到运动员嗷嗷待哺的孩子,看着她们期盼的表情,觉得她们确实不容易,于是我替她们垫付了部分诉讼费。在随后两天由我将诉讼费用交到法院,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法院受理此案了,接下来面临的就是更为重要的问题,证据的获取,因为这关系的案件的胜败。 众所周知,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如同一个建筑物的主体框架,只有证据充分,才能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的事实。 本案当时我方的状况是,手中最有力的证据,只有两个存折,该怎么办? 面对这种情况,我和吕君律师陪同运动员一次次地往返某体工队,一次次地往返农行、建行、目的有一个,最大限度的来获取证据。这也告诉人们,在打官司的情况下,没有证据,就要不怕苦,不怕累,想办法来获取证据,来搜集证据。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的证据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获取的。 再次,要善于从对方的手中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转化为己所用,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在本案中,第二次开庭时间是在2006年11月27日。法庭上,我方仅提出了自己掌握的七条新证据,仔细核对一下就不难发现,我方这次提交的这些证据大部分就是通过上次的证据交换,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寻找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从而转化来证明我方要证明的事实。 还有,要出其不意运用对方意想不到的证据。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我方出具了存折等证据,最令人吃惊的证据莫过于未到场的孙某运动员给三位运动员出具的证词。在证词中,孙某证明自己在队期间,曾经签署了大量的单据,单据的具体内容不知情,对签字内容也不知道,并证实我方当事人是在极不情愿的胁迫下签了大量的单据。而这份证据无疑具有巨大“影响力”,对我方的证明作用不言而喻。 打破僵局的转折点 案子在11月9日第一次开庭,11月27日第二次开庭后,随后这个案子曾在6个月的时间里毫无动静,一度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本案陷入了僵局。这是我最不愿看到的,因为运动员无论时间还是精力长期僵持下去,对我方是没有好处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有效的策略,从而才能使案件“柳暗花明又一村。” 对于"徒告师"案的峰回路转,转折点就在于"追加某体协体工大队为被告",事实证明,这一点确实走对了,因为最终也是由于体工队的参与,本案才能够顺利和解。 对于追加某体协为联合被告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某体协作为三位运动员的管理单位在未经她们本人的授权之下,让某教练私自领取了本应该属于她们本人领取的工资、奖金,本身已经产生了过失。不仅如此,在我方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体协还帮助某教练出具不真实的证据,甚至还有个别负责人出面干涉证人作证,考虑再三,我方决定将体协列入联合被告进行起诉。 再者我方起初考虑到三位运动员人还隶属于某体协,只要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就不再追究此前的过失,但是在一系列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方逐渐发现在某体协出具的证据中有部分是不真实的,如果不及时将其列为被告的话,一旦法庭采信了这些不真实的证据,对我方来说将会十分不利。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果断地决定追加某体协体工大队为被告,这一点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因为对于我方来说,诉讼很重要,和谈亦很重要,关键是有一个平台,一个能坐下来谈的平台,而这个平台就是跷起诉讼的支点。最终的追求就是希望能够全额获得赔偿,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方的诉讼策略所在。 轰动中国体育界的"徒告师"案终于在2007年6月18日划上了尾声。期间,中央电视台、各个地方台、及上百家新闻媒体给予报道,家喻户晓的艾某等三位马拉松运动员状告某体协教练民事侵权一案,经过长达9个月的立案、调查、开庭、和解四个过程,终于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法庭划上完美的句号,双方达成和解,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满足。 我这个人是学法律的,我始相信一句话,“法律给人启迪,法律给人力量,运用法律的武器,制定可行的诉讼策略,合法利益终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