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7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产品加工、销售、海鲜产品的科研等诸多业务。该公司在设立时认为自己公司股东人数少,没必要设立监事会,决定只设一名监事,同时为了减少管理人员,决定由公司副董事长李某兼任监事。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李某并没有发挥出监事的作用,以致董事杜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100多万元。 法宝解析: 公司的监事会是负责监督公司经营以及财务的机关。一般的公司都应当设置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本案中,该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有股东7人,已经不符合“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条件了。所以该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另外,本案在监事的任选上也存在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本案中,监事是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需注意的是,监事本来就是要监督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因此,其必须是这些人员范围之外的人来担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监督作用,一直以来都处于不力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实践中,监事制度设置的不规范,更是因为原《公司法》赋予给监事的权力力度不够。新《公司法》扩大了监事会和监事的权力,加强了监督的力度。因而,监事会或者监事将在公司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