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王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某,平时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王某决定,并以个人名义签字为准。2000年6月王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商贸公司约定:甲公司向商贸公司转让机器设备两台,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商贸公司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1年内付清。2001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付款期已到,但迟迟不付款,甲公司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商贸公司还款。而商贸公司却称:该设备转让合同是王某以个人名义所做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合同也未加盖公司印章,故转让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