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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自动离职”人事争议仲裁
评论2条,已有2位网友发表评论
2013-06-04 17:59:56
法邦网·网友
还可以学到点知识
2011-03-08 15:13:15
法邦网·网友
沈委员最后一句说的很对!《民法通则》58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报社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了除名决定。该‘决定’应确认无效--从其作出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在将来的审理中不涉及审查仲裁时效的问题。在北京自20080501起人事仲裁也免费。 挑一下笔误《劳动法》应属“社会法”--公法。 BJS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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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信息
辞职·离职·辞退
网友打分:
91.66
发布日期:
2010-12-11
发刊周期:
周刊
本期浏览:
31661次
[本期简介]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不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这其中隐藏着什么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应如何避免?本期护身法宝沈斌倜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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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斌倜
律师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专业委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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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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