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自从2001年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在广州判决后,各地先后涌现出此类消费维权案件,而且判决不一。2006年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此案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他说,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