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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不是罪?
导读:副教授因“聚众淫乱罪”被检察机关公诉,然公众对此的看法却不一,那么“聚众淫乱”到底是不是“罪”呢?

  马某人因好“换妻游戏”,以“聚众淫乱罪”遭到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的公诉,现该案业已开庭。如此不光彩的事竟也能搞得如此“轰轰烈烈”,大小媒体竞相报道之,无外乎“淫乱”、“副教授”这两个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的词碰了头,如此有嚼头的东西“长枪短炮”怎能轻易放过,挖掘挖掘再挖掘,功夫不负有心人,围绕着马某人是否有罪,网友们分成了泾渭两派,一场“口水战”终于打响了。

  马教授觉得冤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至少比出轨来得高尚。辩护律师也认为马教授无罪,充其量只是违背了伦理道德,不被社会接受罢了。声援马教授的网友更是将其无罪的理由一一列举:1、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2、都是出于自愿;3、没有损害任何第三者的利益。4、没有金钱上的交易;5、“夫妻”双方都是自愿;6、活动没有让任何一方受益。7、如果不是警察去抓人,就不会有社会影响,所有人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所以造成社会影响的应该是警察(警察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七点理由,反对者则认为,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怎么知道是否自愿,有没有损害第三者利益,有无受益者,可做过调查研究?这事儿光靠道德约束远远不够,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打个比方,一群人打架是自愿的,难道就可以随便在街上聚众斗殴了么?人的欲望是有自由的,但都是在不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自由的。法律也是如此,如果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只是靠道德上的约束来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那社会的走向无疑是可怕的。

  那么“聚众淫乱”到底是不是“罪”呢?

  可以说,现在的主流文明早已抛弃了对“淫乱”的定罪。而在中国,曾经的“流氓罪”为执法者留足了自由解释的空间,也让一些为当时主流道德观念所不容的行为通通囊括在法律框架内。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流氓罪”淡出历史舞台,然其分解物“聚众淫乱罪”被保留下来。可见立法者的价值观并没有发生改变。“淫乱”之所以被定罪,并不因某一个体,其指向的是我国法律一直要维护的社会道德、社会伦理。而此次“副教授淫乱”引发的社会“大地动”,追根溯源还是我们对“法律是否应该规范道德”这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1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0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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