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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离职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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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作者: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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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期只适用于员工非因工负伤和非职业病的情况下。

  问题一: 医疗期就是治病休养的期限吗?

  解:

  医疗期与实际生病住院或休息的时间无关,而与工作年限有关;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

  医疗期只适用于员工非因工负伤和非职业病的情况下。

  问题二:

  小张08年大学毕业,上班一个月后,在08年8月1日起根据医生证明休病假。10月1日小张病愈上班。09年1月15日小张出车祸(非工伤)住院至今。

  请问:小张的医疗期何时届满?

  解:如何判断医疗期满?

  第一步:先看其医疗期应该是多久?三个月

  第二步:再看其计算的期间。六个月

  第三步:从休病假的第一天起算,六个月内休假是否超过了三个月。

  第四步:如果未超过,则从下一次开始休病假时重新计算六个月,看这六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注意: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正常计算。

  因此,小张的医疗期到2009年4月15日届满。

   问题三:

  小何毕业刚上班,就生病不能上班,一直住院。单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解:

  一般,医疗期满后仍需休病假,则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能解除。

  注意: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则为违法解除,员工可申请撤销。这种情形下的解除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重病不低于9个月工资;绝症不低于12个月工资。

  问题四:

  小张刚毕业工作,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但在试用期的第四个月,便因身体不适,休了两个月病假。病假未满,单位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是违法解除。

  请问:小张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双方协商解除;

  B、劳动者提出解除即辞职;

  C、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D、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将提供虚假病假材料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F、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G、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劳动合同期满,延期至医疗期满可解除,但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问题五:

   小王应聘办公室文员一职,在入职时她在《入职登记表》中隐瞒了她已婚且已怀孕两个月的事实。几个月后,单位得知,非常恼火,准备以欺诈为由开除小王。

  请问:单位可以欺诈为由开除小王吗?

  解:

  除非是不适合孕妇工作的岗位,否则没有理由询问怀孕情况,孕妇也没有必要告知其真实情况;因而不构成欺诈。

  单位只能利用有限的几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女职工三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双方协商解除;

  B、劳动者提出解除即辞职;

  C、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D、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将提供虚假病假材料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F、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G、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劳动合同期满,延期至哺乳期满可解除,但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除非是协商解除、辞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等可以在孕期内解除的条件,其它情形下的解除或终止,均为无效。哪怕是劳动者在离职之后才发现。

  因此,小王可以要求回原单位上班,直至哺乳期满。但不得要求补发未上班期间工资。

  其它特殊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任工会职务、担任平等协商代表。

  HR注意:

  限制解除的情形下,一般仍允许下列解除方式:

  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者有过失时,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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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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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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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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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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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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