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辞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小张于2006年4月进入海淀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月薪三千,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并克扣了2008年3月份的奖金。2008年7月小张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单位应当支付小张多少经济补偿金?小张如何离职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解: 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果小张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应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HR注意:劳动者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起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也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小张2008年4月应聘到某传媒公司做文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2008年7月6日小张递交辞职信,称不适用工作,要求一周后辞职。公司很恼火。 请问:公司可以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吗?如果小张提前30天辞职,公司是否能要求小张赔偿损失? 解: 小张未提前30天,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理论上说,公司可以要求小张赔偿损失,损失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给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但如果小张依法提前30天辞职,则即使确实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小张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