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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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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作者: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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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务中,HR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并保留证据(通知签收、谈话记录等)。

  案例一:

   农民工老张1948年7月出生,一直在某公司上班,到2009年7月份,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老张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

  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0岁,劳动关系即终止。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上班的,为民事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民事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二:

  小王2001年5入职某公司,合同一年一签,月薪三千。2008年1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王被继续留用,直到2008年12月底公司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此时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

  应支付八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果2008年1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按时终止,则只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不能追溯到2008年前。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2008年起算。

  案例三:

  老李在单位工作五年了,两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劳动合同到期,他以为公司会续签,公司也未提前通知,他也没有作准备另外找工作。但不料,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通知他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老李感觉很生气,去咨询了朋友,朋友说,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确实是违法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但终止仍然是有效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老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

  因此实务中,HR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并保留证据(通知签收、谈话记录等)。

  依据: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其它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时没看到相关规定。

  打造规范的离职流程

  基本要求:

  合法解除或终止;

  明确离职原因;

  明确离职时间;

  有效送达;

  化解双方潜在的劳动争议。

  基本作法:

  书面化——保留证据;

  程序化——每个员工离职都按程序操作;

  人性化——尽量协商,化解矛盾。

  关于送达:

  员工当面签收;

  通过谈话记录告知;

  拒绝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邮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中确定有效邮寄地址;

  无法邮寄,则报纸公告。

  离职有关文书:

  员工辞职:

  辞职信、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协商解除:

  解除协议、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单方解除:

  解除有关证据材料、解除通知、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终止:

  终止通知、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其它:离职面谈记录、离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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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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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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