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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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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作者:张德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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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较短的为一年,环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规定了3-4年的较长的诉讼时效。

  今天给各位介绍一个笔者代理的一个二审案件。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诉讼时效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商(下称A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建筑工程款230万元,依约定应于1999年4月8日付款,因某种原因逾期未清偿。B公司于2000年5月6日向A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催款通知书中写道:“...请A公司筹措资金于2000年5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A公司仍未偿还。2002年5月10日,B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A公司,追索拖欠的工程款。该案经历了两审判决。
  
  [一审判决]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债权诉讼时效应于2002年5月6日届满,而B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败诉后,B公司不服,找到笔者代理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B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A公司偿还B公司工程款230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较短的为一年,如以下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等情况诉讼时效均为一年。还有环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规定了3-4年的较长的诉讼时效,这里不予赘述。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债权到期之日是1999年4月8日,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4月8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为两年。但因2000年5月6日B公司向A公司送达催款通知,要求A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前还清欠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争议的焦点也就在这里。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送达通知时即2000年5月6日的次日开始计算,那么,B公司2002年5月10日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通知中要求A公司还款的最后期限即2000年5月30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B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显然未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正如我在上诉状中所写:“A公司在2000年5月6日至2000年5月30日,这段期间的任何一天还款,都符合B公司的要求,在2000年5月30日之前B公司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5月30日的次日起计算,B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此,法院判案的时候也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会出现错误。当我们遇到错误判决时,只要坚持上诉、申诉,最后,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论的。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2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2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0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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