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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为“偷”?
你说我说:一笔横财,40岁的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她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对该案罪与非罪的判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却没想到那是价值超过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而这“当头红运”对梁丽而言却是一个噩梦的开始。因为这笔横财,40岁的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她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对该案罪与非罪的判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有人提出梁丽是盗窃昧财。理由有三:一是箱子“较重”,为何没被猜成危险品、可疑物或是“电瓶”?二是叮嘱同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既然知晓为顾客遗失物。那为何不上交?三是顾客发现财物丢失10分钟后便报警,她为何不及时承认?其窃财之意不言自明。
  
  但一些人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可。有专家就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然而,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的行为只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
  
  主张梁丽无罪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认为,这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严重误解的不当行为。从道德层面看,失主自己有过失,造成了贵重物品遗失。而梁丽也并不是“拒不交出”,更何况,财物最终物归原主,失主并没有半点的损失。按常理,失主至少应该付点感谢费。在这里,公众没有看到任何“感谢”,面对公诉机关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的做法,失主也没有帮梁丽说话,梁丽的遭遇获得大众的广泛同情,这也是大部分网友认为“捡”者无罪,支持梁丽的道德原因。
  
  那么,您对女工拾金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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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法宝(综合版)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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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5-14
发刊周期:周刊
本期浏览:3940次
[本期简介]我国现阶段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上还不完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所见,其中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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