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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患者是否应被究责
你说我说:甲型H1N1流感患者何某因其回国后未按规定自我隔离观察,发病后,又曾会友、聚餐、坐地铁,前往使馆等公共场所,致使密切接触者众多,导致疾控部门寻访困难而饱受网民们的非议。

  近日,北京确诊的第14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何某因其回国后未按规定自我隔离观察,发病后,又曾会友、聚餐、坐地铁,前往使馆等公共场所,致使密切接触者众多,疾控部门寻访困难而饱受网民们的非议。
  
  大多数网友都认为,对于何某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控制传染源,防止H1N1第二波。否则“会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名网友就留言道:“我对海外学子的自主隔离,自判健康,迟滞回国等做法很欣赏,但这只是部分人群出于道德上的考虑,还有其他的人群呢?我不敢说他是没道德的。就目前的严峻形势,还会有第二、三波来袭,是否应该动用国家强制机关,是否应该立个临时的法律方便有关部门更有效的控制和防御(如强制隔离)?”“这些能把病带进来,传染开来的人,他们应该为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买单,这应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我们要为大多数的人利益着想,要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去办事。”
  
  也有专家表示,目前惩戒甲流不自觉患者无依据。按照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传染病患者明知自己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才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何某虽然曾接触过流感样病人,也在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接触过很多人,但当时他还未就医确诊,也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欺瞒的行为,因此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名专家也坦言,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修订一些现行的地方法规条文,让上述政府建议具备一些强制法律效力,但该项工作仍须国家法律环境的支持。
  
  那么,您对何某的行为是如何看的?他是否应被究责?欢迎大家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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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法宝(综合版)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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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08
发刊周期:周刊
本期浏览:38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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