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夏是一家外贸公司销售部的区域经理。刚入职的时候,公司跟老夏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老夏的基本工资是每个月1000元,根据其销售业绩可享受提成奖金。4年打拼下来,老夏现在每个月已经能够拿到1万块了。 2008年,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蔓延,老夏所在的公司也受到了冲击。今年5月份,鉴于公司市场份额的逐渐减少,公司决定撤销老夏他们这个销售部,以便节约开支。于是,公司的人事经理开始跟老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老夏呢,知道公司陷入了困境,也就痛快地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离职的那天,公司给了老夏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说是老夏工作了四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老夏也没多想,拿着钱就回家了。 到家后,老夏便把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交给了媳妇小苏(老夏是个“五好”男人,工资奖金向来全部上交)。小苏在得知了单位的计算方法后,一个劲儿地说老夏傻,被单位给骗了。老夏有点糊涂:难道自己真的被骗了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中,小苏之所以说单位骗了老夏,其原因在于外贸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准不正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文中,老夏在这家外贸公司工作了4年,理应拿到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很多单位错误的认为,这里所说的“月工资”仅仅是指员工的基本工资。事实上,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要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老夏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每个月1万元而不是1000元计算。老夏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36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宝提醒: 下列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内容,可以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工作服费用、冷饮费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用于报销实际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书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