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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被打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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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6
作者:蔡廷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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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系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储蓄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案例:某日储户郭女士与朋友一起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郭女士前去办理业务时朋友在营业厅等候席座位处坐着看书,郭女士办完业务后招呼朋友离开,朋友因正看着书称稍过一会,恰在此时,一男一女两客户进入银行营业大厅,来到等候席附近要求郭女士与朋友给让一下座位,郭女士说他们已办完业务一会就走,此时女客户即一脸不高兴的出言不逊并辱骂郭女士,为此发生争执,女客户将郭女士眼睛打伤后,逃离银行。逃离时丢掉一银行信用卡。后郭女士朋友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调查,因打人者逃离,银行提供的录相资料不能准确辩认打人者,且未根据丢失的信用卡提供持卡人信息资料,此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郭女士受伤后,除当天银行两位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检查并支付相应费用外,此后未再对此事予以处理。

  那么郭女士到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打伤,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系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规定,储蓄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通过案情介绍可知,在郭女士整个被打过程中银行保安及工作人员没有对打人者进行任何的制止或劝阻,亦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更谈不上将打人者扭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的录相资料不能准确辩认打人者,且未提供信用卡持卡人的信息资料,因此,在双方储蓄合同的相关附随义务即在其营业场所对客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方面银行存在违约行为,致使郭女士受到伤害。

  因此,郭女士完全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作 者:蔡廷伦 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手 机:13605310550
  E-mail:ctllawyer@163.com
  地 址:山东 济南市 山大南路15号 (250100)

  编 辑:商晓媛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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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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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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