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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无三包”让你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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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作者:林兴(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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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家诸如“特价商品无三包”的霸王条款还有许多,如在店堂声明“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等等。其实商家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

  去年年底,某品牌皮鞋店打出“店庆十周年,特价大酬宾”的宣传条幅,冲着该品牌及价位,王先生花160元购买了一双男式休闲皮鞋。可穿了还不到十天时间,鞋底两边就出现开裂现象,于是王先生带着这双皮鞋和购物发票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家当场予以拒绝,其理由是,特价商品无三包。既然是特价就说明商品本身质量有问题,要不也不会这么便宜就卖了。的确,当时王先生就是冲着鞋的价位去的,面对商家冠冕堂皇的解释,他想不出任何反驳的理由,只好把鞋带回了家。

  商家以特价为由逃避责任是错误的。《消法》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45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而王先生新买的皮鞋穿了还不到十天就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无论如何是解释不通的,王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商家依照上述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商家诸如“特价商品无三包”的霸王条款还有许多,如在店堂声明“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等等。其实商家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1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0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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