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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遭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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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
作者:易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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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庭审结束后,一部分受害人家属围着被告人刘某痛骂,另一部分受害人家属走到我跟前,指着我骂。法警赶紧上前将受害人家属拉开,法官示意我跟在他们身后出去,免得遭到围攻。我早有思想准备。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时候就是遭人唾骂的啊。

  直到开庭之前,我都非常担心刘某在法庭上会承认自己杀人。这样的话,我精心准备好的辩护意见就要临时做重大修改。为了确保刘某不会变卦,我特意打电话给刘某的女友小范,一定要赶过来旁听庭审,鼓起刘某活下去的勇气。

  当我带着助理赶到法院的时候,法院的院子里面已经来了不少人,而且明显的分为两个阵营。一处是受害人亲属,一处是被告人亲属。大家三五成群,聚在一起议论。

  我见到了被告人的前妻和两个孩子。我叮嘱刘某的前妻,等会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一定不能影响到刘某的情绪。而且我告诉她,刘某的女友小范要过来旁听,希望她能够控制情绪。刘某前妻长得确实有几分姿色,表情凝重的答应了我。

  可是,当小范赶到法院的时候,前妻家里的亲属还是无法控制,冲上去对着小范破口大骂,说是小范害了刘某。我和助理赶紧将双方隔开,避免发生冲突。小范流着眼泪,表示要离开,我反复做她的工作,分析里面的利害关系。如果刘某没有看到小范,可能认为小范不再信任他,说不定法庭上就变卦了,承认自己杀人了,那我们就前功尽弃了。小范最终还是答应留下来。

  法警押着刘某走进法庭,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亲属都围了过来。被害人家属围着刘某痛骂,刘某面无表情,眼神在四处寻找。我知道他在找什么,于是指着小范告诉他说,你的女友来了。刘某冲着小范点了点头,然后转身走进了法庭。

  庭审一开始就硝烟弥漫。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刘某否认了起诉书指控,说自己没有杀人,我松了一口气,但是法庭气氛立即变得紧张起来。

  公诉人虽然早就知道我要做无罪辩护,但是当被告人当庭推翻自己以往的有罪供述,马上收起脸上的微笑,对被告人的讯问显得咄咄逼人。刘某看起来有点紧张,虽然有问必答,但是回答有些苍白无力。

  果然不出我所料,公诉人问刘某,为什么以前的供述一直认罪,而在律师会见以后就翻供了?这样的问题我在会见的时候就预先问过了刘某,刘某的回答基本与会见时的一致。

  为了挽回公诉人发问时刘某在气势上的不足,我在发问的时候有意识地放慢了节奏,并提醒刘某大声回答,还帮助刘某梳理一下逻辑上紊乱的地方,舒缓他紧张的情绪。我的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刘某的情绪又回复了镇定。

  控辩双方从法庭调查的质证阶段就已经展开了辩论。我对公诉人举出的被告人犯罪证据每一项都提出质疑,而公诉人立刻提出反驳意见,我再针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进行答辩。你来我往几个回合,虽然不见刀光剑影,但是我能够感觉到我和公诉人之间已经是热气腾腾,不可开交。每次都是主审法官面带微笑打断我们的辩论。

  针对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我指出,全部证据均不能证实刘某杀人。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只是刘某在犯罪现场以外、作案时间以外的一些活动情况。除了刘某自己的供述之外,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说明刘某杀害了死者。而刘某本人的供述也是漏洞百出,与案发现场有大量的不吻合之处,侦查人员有明显的诱供行为。

  为了形象的说明问题,我特意向法庭出示了两根带子,一根长161公分,一根长60公分。我向法庭比划着两根长度悬殊的带子,说道,即使是一个普通人,也不会出现这样巨大的错误,而刘某作为一名木匠,竟然无法准确回忆作案的木棍长度,就好比是一个战士,居然会分不清步枪与手枪,显然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反驳说:被告人作案时神情高度紧张,出现记忆上的错误才是符合常理的,辩护人故意无限放大证据上存在的一些瑕疵,而回避被告人口供中更多的与现场相吻合的地方,比如作案工具是杉木,作案后扔在厨房外面的木材堆中,以及死者倒在地上的方位,这一些被告人的供述都是准确的。

  我再次反击道:我们并不否认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但当时受害人已经死亡,所以被告人对现场的一些描述大致准确。而且,被告人在木材加工厂工作过几年时间,一直是在厨房做活,对于犯罪现场的环境非常熟悉。根据现场勘查,木材加工厂的木材绝大多数都是杉木,所以被告人能准确说出木棍是杉木,以及作案后扔在门外的木堆上,这些都是通过分析得出的。被告人尽管可以说出一些大致的情况,但是,一涉及到细节问题就会出现错误,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停留的时间很短,没有作案可能。

  轮到辩护方举证的时候,我首先亮出一组证言,证实刘某在案发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没有异常表现。我指出,在案发的当晚,刘某的思想前后一致,从当晚七点多开始找女友小范,直到九点多钟还是在找她,十一点半左右回到县城之后的第一件事情,还是让小范的姐姐帮他打电话找。这可以间接说明,在当晚并没有发生引起刘某情绪波动的事情,否则,其思想就会发生一定变化。而且,当晚最早与刘某交谈的小范的姐姐也没有发现其衣着和神态有什么异样的地方。第二天刘某还按照原计划上街去购买木工工具里面的配件,打算回到别人家里继续做活。如果前一天晚上刘某杀人了,按照常理,他的计划会被打乱。

  公诉人指出,不能排除刘某心存侥幸,心理素质超强,认为公安机关不会怀疑自己,所以这些证言不能证明刘某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得知公安机关怀疑自己反而潜逃,这就充分说明刘某有作案的可能。

  我向法庭出示一组现场照片,指出犯罪现场地形复杂,有多处攀爬痕迹,不能排除外人潜入内部作案的可能性,而死者父母对当晚的一些描述,比如狗叫,刘某本人所说的“人影一闪”,恰恰说明当晚有人潜入木材加工厂院内。

  公诉人指出,辩护律师取证的时间是在案发将近半年之后,不能说明攀爬痕迹是当晚形成,因此不能证明刘某无罪。

  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根据案卷材料整理出来的时间表,详细地说明当晚刘某的行踪以及木材加工厂内各人的动向。我指出,在死者遇害的时间段内,木材加工厂内至少有五人以上在活动,这几个人都有作案可能,为何只将凶手的目标锁定刘某一人呢?

  公诉人指出,其他人在案发后都没有离开现场,只有刘某放下手里正在承接的木工活出逃,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交待的内容与现场基本一致,因此刘某是真凶确凿无疑。

  公诉人的辩解尽管振振有辞,我却觉得无须回应。疑罪从无本身就是刑法的原则,我只要自己的证据能对法官产生一定影响就足够了。

  时间已经是下午,到了法庭辩论的阶段。

  在公诉人发表了一篇充满文采的公诉词之后,我提出以下观点:

  一,本案除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而被告人当庭翻供,则本案的有罪证据其实为零,所以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同时我指出,被告人此前之所以认罪,原因在于对刑讯逼供的恐惧,对生活的绝望,对法律的无知。

  二,刘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存在严重不一致的地方,充分说明其并未实施犯罪行为。我列举了这些疑点:

  1、作案木棍的长度差异,尤其是在供述中刘某说自己是手持木棍中部蹲在地上捅死者阴部,但是161公分的木棍中部为80公分左右,蹲在地上捅,很不顺手,因此被告人对木棍的长度更应该印象深刻。我强调说,在被告人最早的供述中,侦查人员询问掐死受害人后有没有对其进行侵犯,刘某说的是用手指捅,在侦查人员反复追问下,改口说是用树枝捅,最后才确定是用木棍。这些供述说明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存在诱供行为。

  2、死者衣服颜色、件数、死者的姿势、毛巾的颜色、死者脸部和裤子上的血迹等现场情形与刘某的供述不符。

  3、刘某进入大院的木门是谁打开的?根据证人证言,当晚木门是关好的,但是刘某一推就开了,且木门并没有撬动的痕迹。要确认刘某有罪,必须查明木门打开的原因,否则就是事实不清,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审理。

  4、厨房门又是怎么开的?死者洗澡不关门不符合常理,但是门如果关上了的话,刘某就进不了厨房,命案就不会发生。

  5、刘某的杀人动机荒唐,仅仅就因为受害人说要告诉父亲刘某要强奸自己,就杀人灭口,这一点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6、伪造强奸现场的做法也存在疑点。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当然清楚女性被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后应是怎样的情形,而且其本身就是被受害人诬赖意图强奸,就算是刘某杀的人,怎么可能再伪造强奸现场?用木棍捅烂阴部的方法来伪造强奸现场,只有缺乏性经验的人才有可能做出。

  7、死者遇害的时间段内,木材加工厂有多人在活动。包括死者的哥哥、木材加工厂的其他工人,而这些人在证言当中有意识地推迟或提前自己到达现场的时间,第一次的证言与后面的证言或他人证言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同时,大量证据显示,当晚木材加工厂还有至少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潜伏在院内活动,此人也有重大作案嫌疑。

  我最后指出,我并不能确认刘某就不是凶手,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杀人,而证据和现场存在的一些疑点说明,凶手很可能另有其人。人命关天,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负责,希望法庭慎重处理。

  在整个开庭的过程中,尽管我的观点始终围绕着“无罪”展开,但是我一直回避“无罪”二字,将皮球踢给了法官。因为我真的不能确定到底刘某是不是真凶,如果他是,我不希望自己成为他的帮凶。我只是一位律师,我的言论既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但同时也要对得起真相,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公诉人主要针对我的第一个观点进行反驳。的确,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法律界存在一些争议。一般认为,所谓的“其他证据”也应该是有罪证据,该规定隐含的意思是“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形成证据链条”,否则这一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公诉人认为,从本案来看,尽管其他证据确实不能说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其他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现场以外、犯罪时间以外”的行为相印证,因此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被告人有罪。这一点属于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公诉人的辩解是比较无力的。毕竟在犯罪现场、犯罪时间之内,被告人的活动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这些可能性的话,就无法形成证据链,如果据此判决,有可能造成冤案。

  对于我提出的其他疑点,尽管在前期的法庭调查中双方早已展开辩论,但是我们还是再次激烈交锋。

  公诉人指出,辩护人无非是将证据瑕疵无限放大,用自以为是的“常理”来做分析和推测,没有从全局的观念来审查证据,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差异性,因此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我则认为,公诉人恰恰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对被告人做有罪推定,忽略了证据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在这些证据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之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我注意到,除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受害人聘请的乡村医生)发表冗长的不着边际的代理意见时,法官稍微有点走神之外,在几乎整整一天的庭审中,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在全神贯注地听控辩双方的交锋,不时插入一些问题。当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义正词严地形容被告人为“花心恶魔”、“色狼”的时候,我中途数次打断其发言,要求主审法官制止其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论。我的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在案件没有最后结论的时候,用这些词语来描述被告人,并不合适。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应该维护他的名誉。

  天色渐晚,我与公诉人却意犹未尽,仍在唇枪舌剑地交锋。我感觉到非常过瘾,与高手对阵,对我来说是一次学习的好机会。法官看准时机,宣布休庭,及时制止了我们的进一步火拼。

  庭审结束后,一部分受害人家属围着被告人刘某痛骂,另一部分受害人家属走到我跟前,指着我骂。法警赶紧上前将受害人家属拉开,法官示意我跟在他们身后出去,免得遭到围攻。我早有思想准备。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时候就是遭人唾骂的啊。今天我既然是来做无罪辩护的,即便被人砍死,也算是以身殉职,成就了我为法律献身的心愿••••••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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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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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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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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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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