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人身保护令。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由于《指南》是一个内部指导性文件,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并非硬性法律规定。其主要是一种事前保护措施,主要起震慑作用。如果施暴者继续施暴,无论法院是否作出过“裁定”,都要按原来的法律程序处理,法院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处罚施暴者。 因此,有人认为,这个人身保护令只是一种警告,其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很可能流于形式。对于有暴力倾向的人来说,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在现实中,许多生效判决都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这种非硬性的“裁定”就真能得到施暴人发自内心的敬畏吗? 也有人认为,一般人都会对法院怀有敬畏之心,法院一旦作出“裁定”,意味着其暴力行已为法院所知,这相当于一种警告,实施家庭暴力者或多或少会所有顾虑。此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暂时地隔离施暴者与受害者,使受害者受到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对于防止受害者受到更为严重的后续伤害是有效的。 那么,您对人身保护裁定是如何看的?欢迎留言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