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的剪辑,摇晃的镜头,天南地北的方言,一本正经的幽默对白,多条故事线的穿插叙述,还有戏中人物那些让人捧腹不已的蠢事、呆事……凭借诸多亮点,《疯狂的赛车》取得了不菲的票房。“疯狂”背后,诸多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或因恶搞或因巧合而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下面且截取一个典型的场面作一些法律分析。 剧情回放: 耿浩被禁赛,他的师傅一气之下导致瘫痪。一天,假药商李法拉张牙舞爪在电视上叫卖其保健品的画面再次刺激到他。瘫痪的师傅竟然颤抖着站起来,要去找李法拉算账,却被气身亡。因没钱安葬师傅,耿浩找到李法拉,要他出丧葬费。 法律看点: 因为吵架、侮辱或其他原因气死他人,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俗语有云: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 法理分析: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其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如果是民事侵权的“气死人”,则应该对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给予相应赔偿。 由此可见,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经行不通了。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宝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一时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