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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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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作者:单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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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如误以借贷为赠与,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

  签订合同对任何人来说都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事情,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误签合同,比如因为误解。前不久有网友提问,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将本不带有装修内容的合同签成了有装修内容的合同,现在业主闹着要装修,不给装修就要求赔偿,有什么方法能够让房地产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解答

  这位网友的问题如果是构成的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是可以撤销或是变更的合同。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如误以借贷为赠与,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

  误解的构成要具备一下几个要件:(1)须要有意思表示成立。即表意人要有效果意思和表意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误解问题;(2)须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相一致;(3)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不一致须是由于表意人的不知或误认造成的,则不构成误解;(4)表意人的不知或误认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有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有其不注意或无知造成的。

  误解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是法律“庇护”误解者的表现。由于误解通常是由误解者本人的过错造成,对方当事人对此并无责任,因而,法律所给予的这个“庇护”是有条件的,即法律只承认重大误解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真是由于房地产公司自身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这个误解,合同是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裁决,变更或是撤销之前订立的合同。

  作者:单薇 律师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20776911
  网站:http://shanwei.fabao365.com 

  编辑:商晓媛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0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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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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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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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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