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辩护人强调其主张成立,并宣称其出这样的结论是经过充分调查的,公诉人则说,我们认为被告人有罪也是有充分依据的,并且强调说:“我们公诉人也不是吃干饭的。” 辩护人当即表示抗议:“审判长,我认为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于公诉人是吃干饭还是吃稀饭与本案无关。” 法官见双方争执不下,为了缓解气氛,就说:“关于吃干饭还是吃稀饭的问题,现在不要讨论,中午我请大家吃面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