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与张慧结婚5年了,由于当初是在父母的撮合下结的婚,没什么感情基础,所以经常为了一些小事争吵不休。刚开始,俩人都觉得既然婚都结了,就凑合着过吧,没准有了孩子就好了。可不成想,孩子出生后,小两口的关系反而更加紧张了。无奈之下,张慧提出了离婚,吴鹏也想明白了,与其这么过一辈子,还不如现在就离了呢。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和孩子归张慧,吴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协议签完之后,由于工作太忙,俩人并没有立马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这事儿也就这么一直拖着。直到有一天,俩人又因为孩子教育的问题争论起来,最后大打出手。张慧一气之下就去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按照俩人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家产。可谁知,法院没有按照先前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抚养费反而降到了600元,房子虽然归张慧所有,但她却要向吴鹏支付30万元的补偿款。这下张慧可懵了,这离婚协议可是双方都签了字的,怎么一到法院就成“空头支票”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虽然吴鹏与张慧就离婚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但由于二人并没有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法院不按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而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宝贴士: 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它的生效条件非常特别。一般的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协议则不同,对于离婚协议,除了要求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外,还要求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离婚协议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此外,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根本目的,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在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协议中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能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