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的父母是前两年离的婚,此后小华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去年,小华因几分之差没能考上向往已久的重点高中。随后的整个假期,小华都把自己憋在家里,阴沉沉的,像换了一个人。看到这些,自小疼爱他的妈妈坐不住了:孩子学习不错,平常都是年级的前几名,若是因为这次考试给他留下阴影,那以后可就麻烦了。想到这,小华妈就背着小华的生父廖某向那所重点中学交了5万块的择校费。 假期过后,小华如愿的到那所学校上课去了。看着孩子渐渐露出的笑脸,小华妈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但对他们这两口之家而言,5万块可不是一个小数目,算得上是“巨资”了。 一天中午,小华妈与单位同事谈到了这事儿。一位老大姐就说:“你怎么不管孩子的父亲要?虽说你们离婚了,可孩子也不是你一个人的啊!”小华妈当时只是笑笑,并没往心里去。但回家后,细一琢磨,觉得大姐的话在理儿。于是,小华妈决定要帮孩子讨回这笔钱。在与前夫廖某协商未果后,小华妈以小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分担那5万元的择校费。正当小华妈信心满怀的时候,法院却给她泼了盆冷水——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小华妈觉得这判决真是不可思议:孩子又不是我一个人的,这择校费难道不应双方来共同承担吗? 法宝解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见,未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在本案中,小华母亲为孩子上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因此,除非小华的生父廖某自愿承担,否则对于这种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即小华的母亲自行“买单”。 法宝贴士: 择校费、就读贵族私立学校的费用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品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费用之列。对于这些超出必要限度的抚养费,除非未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否则其无义务予以支付。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