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横扫全球并开始在实体经济纵身蔓延,许多企业正在经历自身发展过程中最为卓绝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已经或正在以经济困难为由安排职工待岗,对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则安排内退。待岗或内退职工每月所能享受的只有生活费。如果这部分职工不再谋份有固定收入的工作,按现在社会的消费水平,生活将难以为继。这里就面临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待岗和内退职工是否可以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这一点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律师解读: 职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既具备客观条件,也有法律政策依据。 事实上,待岗或内退的职工有充分条件再到其它单位工作,甚至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因为只要职工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享受社保退休待遇,就具备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 法律依据: 1、《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所隐含的前提,就是劳动者已建立了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如果多重劳动合同关系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允许,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延续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不论从客观的条件,还是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都可以知道,职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是有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另外,承认职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也符合现在社会的客观需求,同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所述的职工特指待岗、内退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