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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午餐不免责
导读:马上要过春节了,眼下商家的促销大战正如火如荼的上演着。消费者在享受到“疯狂购物”的快感同时还能抱回一大堆的“免费午餐”。俗话说“便宜没好货”,那白送的东西就更加难说了。

  每到节假日各大商家都要捉住难得的黄金周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马上要过春节了,眼下商家的促销大战正如火如荼的上演着。而“新春回馈消费者、购物满××元送××缤纷大礼”或者“买一赠一”“买一赠X”成了各大商场招徕消费者的最普遍手段,很多消费者往往一看到赠品广告,就不禁心痒痒地去“血拼”。

  消费者在享受到“疯狂购物”的快感同时还能抱回一大堆的“免费午餐”。商家掉的“馅饼”是极具诱惑力的,不然时下如此精明的消费者怎么会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呢?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那白送的东西就更加难说了。消费者购物时经常会遇到赠品质量打折扣的问题,甚至有的会因为赠品质量不合格而遭遇人身和财产损害。对这些赠品质量纠纷问题,很多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权,有些甚至认为反正是白送的,凑合就行,因此就忽视赠品质量。法宝专家认为,经营者促销赠送商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首先购买商品才赠送,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偿赠与,因此促销赠品也属于商品,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一,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必须履行赠品交付义务,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并不得降低“三包”保证等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赠品负责,即使当时赠品没有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凭当时购买商品的发票,要求商家为自己调换或维修赠品。此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法宝专家提醒:一、消费者应理性面对经营者各种促销手段,切莫一看到商场有赠送商品促销,就盲目购买一些不是很需要的商品;二、对待赠送商品,消费者同样要像购买商品一样,事前对赠品进行了解和挑选,防止个别不法经营者打着赠品的名义,推销质次或假冒伪劣商品;三、赠送商品也要求经营者在发票或单据上注明清楚,提防赠送商品出现问题后无据可依。

  同时提醒各商家企业:赠品质量不仅是国家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而且也是赠品能否起作用的基础,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为赠品不仅代表了自身的信誉,而且是商品企业信誉、质量的代表,与主商品和企业存在着一损俱损的唇齿关系。因此商家企业也要重视赠品的质量,不要让赠品成为“憎品”。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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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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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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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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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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