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即将毕业的刘红与学校及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中约定:刘红毕业后必须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8月初,刘红到该电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2个月后,刘红认为自己不适应这家公司的工作环境,于是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殊不知她的辞职请求并未得获批准。根据人事经理的说法,刘红必须向公司交纳1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从人事部出来后,刘红不知所措:人事经理的话不无道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已经写明了自己的义务。若赔钱,自己一下子到哪里去找这么多钱?这时,刘红想起了自己的好朋友李淼,这家伙现在是一名律师,问他准没错! 当刘红拨通了李淼的电话后,李淼会给刘红怎样的回答呢? 法宝解密: 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发纠纷。殊不知,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就业协议的约定,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应该为刘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刘红不必交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