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小溪随家乡的打工大军,来到了首都北京。在老乡大刘的介绍下,他在一家建筑公司找了份工作。公司在与小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500元,合同期限为5年。如果小溪“跳槽”,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 由于工作难找,小溪只好不情愿的把这份劳动合同给签了。今年3月,小溪发现另一家建筑公司的招工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公司好很多,于是,他想“跳槽”换家公司干干。可是,一想到2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小溪只得打消了“跳槽”的念头。 这天,下班之后,大刘来找小溪一起出去喝酒。酒过三旬,小溪向大刘诉说了心中的苦闷:想“跳槽”却又无力支付违约金。大刘听罢,抿嘴一笑,说:可真够巧的,我刚跟律师咨询了这事儿。闻听此言,小溪赶忙追问大刘的咨询结果。 那么,律师到底是怎么答复大刘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违约金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十分常见的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诚然,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劳资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巨额违约金加重了劳动者的“跳槽”成本。可以说,巨额违约金阻碍了自由择业。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让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当然,上述限制并不适用于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小溪既没有参加企业的培训,也没有跟企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而2万元的违约金约定是不合法的,可以不予理会。 法宝提醒: 必须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要炒老板鱿鱼,切记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