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有限公司为一机械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外欠债务压得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股东考虑到走破产程序不仅麻烦,还需一笔费用,干脆不管不问,悄无声息的停止了经营,后工商部门因其未按时参加年检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题: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向谁主张实现债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是证明公司法人资格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人资格即终止。法人资格终止,即不能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其消灭。因为公司需在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消灭其法人资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3号答复函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经(2002)24号答复函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因此,某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因未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其主体资格仍视为存续,债权人可继续以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债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公司为逃避巨额债务,故意采取不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以逃避债务,但其疏忽了公司法要求的清算责任及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