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自然人系某有限公司股东,甲出资50%,乙出资30%,丙出资20%。公司成立七年,业务发展良好,每年均有盈利,但从未分红。丙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帐簿,甲、乙作为大股东对丙的要求以各种理由拒绝,丙能否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帐簿?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丙作为股东有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之规定,丙如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要求查阅的内容及目的,除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外应予配合协助,如公司拒绝提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