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是每当有员工辞职、跳槽,老板们都会很紧张。并不是因为缺人手,而是担心员工在本公司所掌握的核心资料是否泄露。说白了,就是带走客户的问题。 大军原本在童磊开设的一家公司上班,并且属于“元老”级别。童磊开设的公司是以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每年都有着不错的业绩。大军在公司内部,负责销售业务,大量的销售渠道都在他的掌控之中,并且与一些“重磅客户”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童磊对大军也是颇为信任。对此,童磊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提示,与大军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事情过去了一段时间后,大军在朋友的游说下,决定离开公司与朋友合作。童磊挽留无效,大军与朋友共同经营了一家同样销售电子产品的公司,致使童磊的公司利润严重下滑,客户纷纷倒戈到大军那里。一气之下,童磊找到大军理论。这时,大军才记起曾经签过的协议。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责任。
很多人都与大军一样,认为业务资源是属于自己的,并对所谓的商业秘密认识不清。在这,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不同于我们平常意识上的秘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有着严格的界定。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二、具有经济价值;三、具有实用价值;四、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结合本案来看,很明显,大军所掌握的公司客户资料是符合以上几点特征的,从童磊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来看,可以分析出该公司对这些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大军所掌握的信息应该属于商业秘密。 大军的行为违反约定的保守秘密义务,向经营合作者披露、泄露、允许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毫无疑问,大军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责任方面,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民事上,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上,相关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1—20万元不等的罚款。在刑事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提示:跳槽走人,并不是一件轻松潇洒的事情。原来单位的宝贵信息并不是你一个人独自享有的,更不是将来战胜“原东家”的秘密武器。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来说,出卖原先所在单位的核心秘密,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小心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