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陈先生与曾先生、张先生合伙经营某业务,各投资了10万元。2005年底,三人协商退伙,曾先生、张先生口头同意退给陈先生11.5万元,但之后陈先生只收到3万元。2006年4月,陈先生起诉到该市人民法院。在这起纠纷中,三人之间既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一个合伙人合伙款项的字据。在没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盒2006年3月录下的他和被告的电话录音。法官审查电话录音的内容发现,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曾四次提及“我投入十万块钱”等内容,被告对于这段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只不过否认了它与本案的关联性。近日,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被告曾先生、张先生应向原告陈先生支付退伙款项634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