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一月始,富士康接连发生6起跳楼、坠楼事件,这一全球500强之一的企业深陷“跳楼门”。本周二,深圳市总工会公布了对富士康近期多起员工坠楼事件的调查结果。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称,坠楼事件连续发生暴露富士康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希望企业吸取教训,建立人文关怀的管理体制。 一直“静默”的深圳人力资源局也首度表态:经查,未发现坠楼事件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必然联系,死亡员工属‘非工伤性死亡’。”因而,“作为劳动主管部门,不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干预企业的情形。” 对于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公众并不“买账”。如果将员工频繁自杀,归结为公司严格的管理方式,导致心理压力过大。那么,政府相关部门为何事先不干预?工会为何不组织职工维权?频频发生的“坠楼”事件,仅是“希望”能解决的吗? 可见,富士康“坠楼”事件,已经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企业管理问题,而应更多地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职工权益保护层面来分析。 从法律层面看,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职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从监管层面看,一个企业频繁发生职工自杀事件,有关方面有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面对可能存在的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调查干预?如果这一切都严重缺位,那么,又如何避免职工自杀事件的一再发生?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维护?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深圳市总工会做到这一点了吗?诚然,这事只追究工会的责任有失公允。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呢?悲剧接二连三地发生,事实的真相在那里? 富士康员工“非工伤性死亡”全记录(截至2010年4月12日) 2010年4月7日,富士康再亡两员工 其中一男员工猝死家中 2010年4月6日15时许,富士康4坠楼事件 又一女工7楼跳下生死未知 2010年3月29日4时,富士康23岁员工坠楼身亡 1个月3人坠楼 2010年3月17日8时,富士康龙华园区,一名田姓女工从宿舍楼跳下摔伤。 2010年3月11日晚,富士康龙华基地内的生活区,一男子从五楼坠亡。 2010年1月23日4时许,19岁的员工马向前在富士康华南培训处的宿舍死亡。 2009年8月20日,富士康23岁员工郑鑫崧在游泳池溺水身亡。 2009年7月15日,富士康25岁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 2009年7月15日,富士康25岁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 2008年3月16日,富士康烟台工业园28岁员工李某猝死在出租屋内。 2007年9月1日,富士康员工21岁的刘兵辞工两小时后突然死亡。 2007年6月18日,富士康一名侯姓女工在厕所上吊自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