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工伤认定范围等五大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的一大变化,即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这一调整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8月15日前)的临近,让人惊异的已不是这条新闻本身,而是网友的回复,几乎九成的网友都是在谩骂这条规定的废除。“工人的利益一点点被剥削了”,“别人都是保障越来越健全,我们怎么是越来越没保障了呢?”“法律现在到底在保护谁?” 为何普通百姓会认为他们的权利被“修改”掉了?这是因为,“一旦将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被认定在工伤之外,那么受害者也就失去了来自工作单位的补偿与保障”,这时就只能向肇事方进行索赔。但是,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切皆不可预测,受害者很有可能在“持久战”之后仍得不到赔偿。 而支持修订的人则认为,“上班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既然工作了,就应该是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为什么要将所有的责任由公司管理者承担?”用人单位不是国家,上下班的事情它没有权力控制,也无力控制,那又凭什么要其承担责任呢?“想问题不能只想自己的好处,而不顾及是否合理!” 那么,对于拟规定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不算工伤您是怎么看的?欢迎留言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