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的案件,比较有代表性。现就此案发表一下自己的代理观点,希望各位同仁对此案发表意见。案情简介:A公司(代理方)在2008年1月1日与B保安公司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一年,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合同约定由B保安公司向 A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将约定数量的保安派驻到 A公司进行保安工作,B保安公司负责对保安进行日常管理,A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劳动保护和待遇。A公司每月向B保安公司支付服务费(后经双方协商改由A公司受B保安公司委托向保安代开工资)。B保安公司与保安个人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A公司此前不知道此事),期限2年,从2008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A公司与保安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另外B保安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