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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捐肾,好事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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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4
作者:于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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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正在监狱服刑的哥哥想要为患尿毒症的弟弟捐肾,但监狱管理方向上级部门汇报后,却拒绝了申请,理由是我国司法部门对服刑罪犯捐献器官有严格限制。

  囚犯捐肾救胞兄遭拒

  2009年5月20日,马启长年迈的父亲再次来到大儿子马启征服刑的监狱,老人对着干警长跪不起,请求开恩:“孩子不移植肾就要死,我不能看着他死!”马父满眼流泪地哭道。

  马启长本来有一副结实的身板,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有段时间,他天天感到浑身无力酸疼。在无法忍受之下,他到当地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被确诊患上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肾都已坏掉。肾脏是人体的污水处理厂,出问题就等于不能处理身体的“污水”。医疗实践中,治疗尿毒症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换肾。但换肾的难度非常之大,肾源从哪里来,找到肾源后,还得处理好配型的问题,也就是别人肾脏移植到他体内不被“排斥”。由于诸多因素,国内愿意捐肾者寥寥。据中华医学会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且每年新增约12万人。不过,由于肾源短缺,我国每年只能做四五千例肾移植。

  通过检查马启长父母的身体,医生否决了他们捐肾的可能性,因为他们的肾器官已经萎缩,没有移植价值,而马启长的其他亲戚都不愿意出手帮助。马启长想到了正在监狱服刑的哥哥。马父随即奔赴儿子正在服刑的监狱。马启征同意了捐肾救弟,并给医生亲自写了愿意捐肾的声明书。随后,医生提取马启长和马启征的身体组织样本,经检验,两人的肾脏器官移植配型成功。

  马启长怀着生命复燃的希望向监狱管理方提出申请,但是监狱管理方向上级部门汇报后,却拒绝了申请,理由是我国司法部门对服刑罪犯捐献器官有严格限制。

  犯为何不能捐肾救人?

  其实,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自愿捐献器官,而服刑人员当然也不例外。现行的监狱法等也并没有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捐献器官的权利。在我国,也曾经有服刑人员捐献器官的案例。

  河北沧南的服刑人员李福生就曾经成功地捐肾救女。李福生和妻子离婚多年,并且前妻早已带着女儿又重新组建了家庭,女儿也改了姓。可是17年后,当李福生得知女儿身患双肾坏死尿毒症时,父女的血肉亲情让身在监狱的他燃起了捐肾救女的念头。李福生向监狱提出了自己的要求,狱政人员向上级汇报后,同意了他的善意。李福生申请了保外就医,监狱予以批准。出来后他直奔医院,换肾手术取得成功,女儿的生命得以继续。

  其实,捐献器官既可以让服刑人员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也可以挽救别人的生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肯定是有好处的。李福生是因诈骗才入狱的,诈骗的受害者王女士得知李福生捐肾救女的消息后,亲自到医院看望他们父女,并为其捐款,这种连受害者都能感动的善举,绝对比一万次的思想教育更起作用。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让马启征捐肾呢?

  也许,监狱管理部门是出于保护犯人权利的角度考虑的。它们也许担心:大肆鼓励犯人捐献器官会导致犯人被强迫捐献器官的情况出现。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因为服刑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狱管理人员通过给他们提供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来换取他们捐献的器官,那服刑人员就面临着身不由己的状况,而这恰恰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不过,有了担心,就应该想办法去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监狱严格审查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关系,一旦发现有可能涉及不可告人的交易时,不予批准捐献请求即可。

  对于囚犯捐献器官,美国的监狱也处于两难境地。美国和我国一样,每年也有众多的病人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来挽救自己的生命,但是愿意捐献器官的人非常少,以至于每年有超过95000的病人无奈地等待着可供移植的器官,其中有6700人在漫长的等待中死去。无人捐献导致许多人高价拍卖自己的肾脏,网上的要价高达570万美元,这又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靠非法走私器官而发黑心财。2007年,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个立法委员会曾提出一项法案:只要愿意捐肾或者捐献骨髓,在押犯就能得到减刑的奖励。这一建议进入州议会讨论,不过现在还没有结果。

  囚犯捐献器官缘何难?

  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那个提案的中心意思是“器官交换刑期”,尽管这项提案是本着拯救生命的目的,但这其实和美国联邦的宪法和法律是不相容的,因为这些法律禁止用器官做任何交易。1984年,美国通过了器官移植法案,禁止将器官移植用于“有价值的交换行为”。 在许多人看来,以减刑为条件让囚犯们捐献器官,就属于一种“有价值”的交换。

  器官捐献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人们总在担心有的人利用自身器官进行交易,各国法律坚决禁止器官买卖,这是因为一旦处理不好,器官移植将带来极大地道德隐患。而作为社会特殊人群的囚犯,一旦知道自己能够通过捐献器官获得减刑的机会,那这将极大地刺激他们捐献的热情,但是这对他们来说并非是件好事。我国的服刑人员在捐献器官上没有法律障碍,同时我国也没有人提议通过减刑来奖励那些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员,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减刑的条件规定没有捐献器官这一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服刑人员只要愿意就可以捐献器官,因为服刑人员毕竟是社会的特殊人群,他们感染艾滋病、肝炎、肺结核等疾病的比例可能远远高于普通人群,而依靠现有的检测技术,要保证百分之百将所有不合格的捐献者挡在门外时不可能的,这对受捐者来说是极其可怕地事情。或许我国狱政管理机构的那个文件就在担忧这个问题。

  除此之外,美国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提案也面临着道德的拷问。一名社会学家认为,由于被关押在监牢中的囚犯普遍非常渴望得到自由,因此在减刑的诱惑下,囚犯们很可能不会对捐献器官或骨髓进行理智的思考。特别是捐献器官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没有经过仔细思考的捐献者很可能对后果缺乏预计。而一个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也表示:“在最多减刑180天的诱惑下,捐献器官有可能从一种自愿行为演变成被迫捐献。”

  其实,生物医学技术或者活体移植技术,只要广泛地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开展,那存在的风险是谁也难以预料的,而且需要这些技术帮助的人员往往都是社会特殊人群,比如不孕不育者为了拥有一个孩子可能会想到试管婴儿技术,而有些捐精捐卵的人可能需要一大笔钱。那些患了严重疾病的人必须通过肝或肾得移植术来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因为担心健康受损没有多少人愿意捐出自己的器官,有的病人于是就去购买别人的器官,有需求必有供应,总有一些人愿意高价卖掉自己的肝或者肾,即使这样的交易没有涉及金钱,也可能会涉及其他和金钱同样的替代品,犯人减刑就是如此。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犯人捐肾也是如此,面对急需救助的病人,让犯人感受一下生命的意义或许会是一个杀人魔王的真正忏悔。我们只需做的就是,参与其中的人员充满良知,没有参与其中的并希望从中牟利的人能够被及时制裁。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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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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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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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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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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