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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份违约金
导读:解除权与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亦属不同性质。

  眼瞅着“小升初”的竞争日益激烈,已为人母的李红可坐不住了。为了让孩子将来进个好学校,李红去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商品房。

  在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双方约定,6月1日前交房,如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开发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合同中还约定,开发商最迟应于10月1日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若到时不能取得,李红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李红放心的付清了购房款,就等着入住了。

  然而直到年底,开发商才取得大产证。又过了一个月,李红才接到交房通知。为此,李红找到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自知理亏,便痛快地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交给了李红。

  但接下来,双方又为迟延取得大产证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李红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大产证也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表示,合同约定,未按时取得大产证,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其没有选择解除,这就足以说明对方已经放弃了此项权利。况且李红已经取得了交房迟延的违约金,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现在又来讨要另一份违约金,明显就是讹诈。

  那么,李红究竟能否得到双份违约金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要明确的法律要点有三:

  一、解除权与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其本身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目的。因此,本案中,李红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其已经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故开发商认为李红“放弃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属不同性质。在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的违约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两种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本案中,开发商提出,已支付交房迟延违约金,就无需再另行支付办证迟延的违约金,这种说法无法律依据,两种违约金不能混淆。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存在损失为前提。开发商不能以李红未受到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办证迟延的违约金。

  可见,李红主张双份违约金有理有据,开发商应予支付。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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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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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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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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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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