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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解读《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评论2条,已有2位网友发表评论
2010-02-21 14:42:22
法邦网·网友
虚者还有实之,运用之妙,存乎于心!
2010-01-27 16:57:38
法邦网·网友
这玩意都是虚的东西,谁知道怎么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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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评两句(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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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新保险法
网友打分:
82.69
发布日期:
2010-01-26
发刊周期:
周刊
本期浏览:
10213次
[本期简介]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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