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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门口的“一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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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
作者:易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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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刘某不是真凶的话,那么,刘某所说的厨房门口“一闪”的那个人影就是杀人凶手!

  夏日的午后,我和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在一家茶馆见面。老刘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的。他怎么也不相信一贯老实巴交的弟弟会做出这种事情。但是他又不得不信,弟弟出事后,他立即聘请了一位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律师带回来的消息说,弟弟当着律师的面承认自己杀了那个女孩子。

  老刘满面愁容。陪着他一起来的,是弟弟的女友小范和她的姐姐,也就是新闻报道中所说的“不三不四的女人”。小范在犯罪现场附近的一家按摩店做小姐,案发的那天晚上9点多钟之前,刘某一直在找她,由于小范出去了,没找到人,刘某10点多钟骑着摩托车回了县城。女孩遇害的时间正是10点左右。

  小范的姐姐说,当晚11点多的时候,刘某骑车到了她店里,让她打电话给她妹妹,说是自己找她。当时刘某衣着整齐,并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第二天一早,小范回到县城,两人一起吃早饭,逛街买东西,还去附近的景区去玩,刘某神态正常。小范坚信刘某不会杀人,请求我帮刘某洗刷冤屈。

  据了解,刘某已经离异,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女友小范也有两个孩子。他靠着做木工为生。刘某有一次在公交车上捡到了一个遗失的挎包,里面有现金和手机,他通过手机找到失主并归还挎包,因此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受害人并非是木材加工厂老板的亲生女儿,而是养女。

  就在我与办案单位联系要求会见刘某的时候,一位记者找到我,说是有重要线索可以证明刘某无罪,希望与律师合作。我在办公室接待了这位记者。他刚刚从案发现场和刘某家里赶来,风尘仆仆。他说,根据他掌握的消息,公安人员并没有在现场找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杀人,而且,根据他在受害人读书的学校了解到的情况,这个女孩是比较疯的那种女孩,社会交际很广。据说,在刘某被抓的同时,附近又有一个19岁的男孩子被捕,供认是自己杀害了这个女孩。

  我顿时精神一振。

  记者笑着说,这个故事很有写头,里面有刘某和他前妻、女友、死者几个女人之间的恩怨情仇,写出来一定好看,他准备写一个纪实报道,但是根据杂志社的要求,此类稿件必须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发表。这位记者希望我能够出示一些案卷材料,并出具材料证明本案系一起情杀案。

  我断然拒绝了这位记者的要求。案卷材料涉及侦查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绝对是不可以向外界披露的,本案尚未有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岂能先认定其情杀性质?尽管对这位记者的敬业精神我深感敬佩,但是无理的要求我是不可能满足的。

  接受委托后没多久,我还没来得及会见刘某,案件就已经侦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赶到县检察院送委托手续,并提出会见和阅卷的要求。经办的检察官说,由于案情重大,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所以决定暂不安排会见,暂时也不同意律师阅卷,只能给一份《起诉意见书》。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说法,刘某是因为当晚在木材加工厂厨房遇到死者,死者说刘某摸了她,要告诉自己的父亲刘某要强奸她,刘某为此将她掐死,并伪造强奸现场。我觉得这种杀人动机有点牵强,于是和检察官交换意见。经办的检察官也说,的确有点不符合常理。检察官证实,本案证据是有点问题,不是很扎实。同时检察官否认了那位记者所说的有位19岁男孩供认自己杀了死者的传言。

  案件终于移送到了市检察院,我立即与经办的检察官取得联系。他还没来得及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当我捧着厚厚一叠复印的案卷材料走出检察院,内心充满了喜悦。经办案件的检察官是本市公认的最厉害的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的第一名,终于有一场恶战要开始了。我喜欢这样充满挑战的案子!

  拿到案卷材料的当天,我独自一人在茶楼里看案卷,从下午5点一直看到晚上12点才离开,几百页的案卷材料被我摊在桌上,划满了各种记号。越看我越兴奋,越觉得本案充满了蹊跷。

  首先,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他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刘某杀人;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未提取凶手的脚印、指纹、毛发、血迹。

  其次,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存在多处重大差异。主要有:

  根据现场勘查,被害人被人掐死后,阴部血肉模糊,法医鉴定认为系凶手以木棍捅成的。但是刘某在第一次的供述中,先是说自己掐死被害人后,用手指捅了被害人阴部,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才说用的是木棍捅的。尤其可疑的是:刘某在多次的供述中,始终说作案的木棍是50-60公分,或者60-70公分。但是,经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该木棍的长度为161公分。刘某作为一名木匠,对于长度不可能犯下如此悬殊的错误。刘某既然认罪,就没有必要隐瞒作案工具的长度,对作案工具描述的不准确,是该案的重大疑点。

  根据现场勘查,死者身着黄色条纹短袖上衣,内穿阿拉伯数字胸衣。但是刘某在供述中交待:死者上下均是白衣,且上身只有一件衣服。现场的毛巾为红白相间,但是刘某供述为白色毛巾。

  根据现场勘查,死者双腿撒开,左手弯曲,右手直伸。而刘某在供述中的描述是:双腿并拢,双手也贴近身体平放。

  根据几位证人的讲述,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木门是栓好的。但是刘某的供述却是轻轻一推门就开了。刘某每次的供述中都会交待在他到达犯罪现场的时候,看见一个人影在厨房门口一闪就不见了。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此引起重视。被害人死亡现场人员流动极其复杂,而且靠近铁路,因此不能排除现场其他人员或者流窜作案的可能性。侦查人员之所以抓捕刘某,原因是一位证人当晚22:55在距离现场10多里的涵洞看见刘某驾车经过,而刘某以前又曾经在被害人家里做过事情。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为饭后2-3小时,被害人用餐时间为晚上7点多,则遇害时间为9点多到10点多。在这个时间段中,犯罪现场至少有三人以上在活动。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刘某一人,对其他人未做过多询问,这是不合理的。

  我预感到,如果刘某不是真凶的话,那么,刘某所说的厨房门口“一闪”的那个人影就是杀人凶手!极有可能刘某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被迫承认是自己杀人的。

  根据起诉意见书以及刘某本人的供述,刘某杀人的动机是,被害人当时在厨房洗澡(没有关门,未脱衣服,在洗头),看见刘某过来,说刘某要强奸她,要告诉自己的父亲,刘某为此杀人灭口。我认为这样的杀人动机难以令人信服。该案中,有几位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目的在于将其他人当晚出现在犯罪现场的时间推后。死者养父在第一次陈述中,说自己当晚被小儿子回家的声音吵醒,当时女儿已经不在房间,电视里面正在播放《钟山拍案》(时间为晚上10:00-10:30)。在第二次陈述的时候,将儿子回家的时间修改为当晚9:50。令人费解的是,案卷材料中没有死者哥哥的证言。当晚死者哥哥在犯罪现场,第二天也是比较早进入到厨房发现尸体的人之一,有一定的作案时间和作案嫌疑。侦查人员理应对其进行询问,但是证据材料中却没有相关的笔录。另一位证人秦某(住死者家中),他人证明其晚上回家的时间为10:50,他和别人也说自己是十点多回家的。但是在证言中,他说自己是十二点多回家。秦某为何要在陈述中将自己回家的时间推迟?这也是该案的一个疑问!

  背着包走出茶楼,已经是凌晨。外面寒气逼人,我却热血沸腾。我必须立即见到刘某,我有太多太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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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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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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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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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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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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