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程某与王某协议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设立协议,其中约定: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程某以5万元现金出资,王某以自有的一套设备作价5万元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定交付了出资,履行了设立义务,其中王某以其提供的进口设备报价单通过了验资机构的验资。2006年7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注册成立,机器设备投入生产使用,此时程某发现,该套机器设备已出现老化毁坏,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根本不值5万元。于是重新申请了鉴定评估,最终评估作价为3万元,此时,程某主张推掉王某的此套机器设备,要求其重新提供一套新设备,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王某则主张由其补足差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