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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能不能继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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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作者:贾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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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民有权继承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但是继承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是否就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有价证券的性质及《公司法》进行分析。

  1997年11月,章学兵辞去公职,同覃海波、孙茹、王慧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章学兵、覃海波、孙茹、王慧分别出资32万、12 万、24万、8万元,章学兵任董事长,但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经过几年的打拼,公司业绩飞速提高,正当章学兵准备大展宏图,拓展经营领域时,不幸发生了。2004年2月章学兵驱车去考察投资环境,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章学兵有一女儿章媛媛,大四学生,专业是工商管理,当时正在其父公司实习准备毕业论文。在料理完其父的后事,章缓缓向其它三位股东提出继承其父章学兵在公司中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覃海波、孙茹、王慧三位股东经过商议后以公司章程没有关于这方面规定为由拒绝了章媛媛的要求。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12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行使股东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人合性决定了出资者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因此章媛媛基于继承的事实只能是取得章学兵生前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而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由于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原股东覃海波、孙茹、王慧不认可章媛媛股东资格,不同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所以章媛媛不能成为股东,行使股东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章媛媛的诉讼请求。

  贾昆明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有权继承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但是继承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是否就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有价证券的性质及《公司法》进行分析。

  章媛媛继承的是具有有价证券性质的出资证明书。章学兵基于出资行为,取得了与出资财产等值的股份份额,该股份份额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即股权。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身权,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如红利分派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等。基于此权利,股东可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得利润,并参与管理、经营。股权中的人身权益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随股东人身消灭而消灭,是不能当然被继承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虽然由于股东的死亡不再是股权完整的表现形式,但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体现了股权中的财产权,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但是,继承出资并不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两部《公司法》,一部是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为陈述方便在这里简称“旧《公司法》”,一部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为陈述方便在这里简称“新《公司法》”。旧《公司法》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但对于股东资格可以比照第35条的规定处理,第35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此时股东资格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加入而取得。但这条规定过于简略。按照该规定,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可能会非常被动,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对其转让股权的请求作出决议,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就无法知道其他股东到底同意还是不同意,他也就无法要求那些不同意的股东购买其要转让的出资。股东要转让股权的请求只要没提到股东会的议事日程,股东就永远不能够转让其股权,股东资格也就不能改变,想继承股东资格也无从谈起了。因此,新《公司法》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继承。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某个股东退出或死亡都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某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是天经地义,但是否接受该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也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方面,在新《公司法》第三章中作出了即明确又利于操作的规定。

  因此,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遗产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是两码事。股权可以依新《公司法》的规定继承,而股东资格则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继承。


作者:贾昆明律师  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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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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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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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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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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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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