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业务员王某到A农场采购蘑菇,甲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兹授权王某到A农场签订采购500公斤蘑菇的合同”。委托书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王某到A农场后发现农场的蘑菇质量好价格又便宜,再加上蘑菇的外销形势很好,王某认为多买一些不会吃亏。由于农场在山区通讯不便,王某未经请示公司便自行决定与农场签订了购买550公斤蘑菇的合同。该合同上只有王某签名,未加盖甲公司公章。王某回公司后,将该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后来农场依约将550公斤蘑菇如期发到甲公司。 律师点评: 甲公司仅有义务收500公斤蘑菇,对另外50公斤有权拒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公司虽然为王某出具了委托书,但仅仅授权王某采购500公斤蘑菇。王某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多采购了50公斤蘑菇,又未经甲公司追认,该行为对甲公司不产生效力。甲公司只有义务收下授权范围内采购的500公斤蘑菇。王某自行多采购的50公斤蘑菇,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责任应由其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