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你好!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办房产证的钱和维修基金所有的税钱都已交给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在购房合上写明90天内办好房产证,我搬进来已经三年了,至今还没有办好房产证,现在开发商私吞了那笔钱跑了,维修基金的章是假的,开的全是收据,没有发票,现在我们想请律师上诉告开发商诈骗,想让开发商赔偿我们的损失,这个程序该怎么做。希望得到你的帮助,谢谢!————徐女士 答复:《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后,只要是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是合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完全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违约,如果违约,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国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建设部于2001年就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同时还制订了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文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制订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审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追究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相关违法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不履行有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另一种则是刑事责任。对于在合同签订后,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则构成了合同违约,违约方就需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责任。所以说你们的房屋如果是开发商收钱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及时办理房产权证,就只构成合同违约,属于民事责任,你们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向开发商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开发商收到购房后逃跑的,而且维修基金的章也是假的,所开的票据全是收据没有发票的,则开发商的行为就是构成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由于你们购房后,开发商一直怠于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开具发票而使用收款收据,偷逃国家税收,甚至于还私刻公章并携款潜逃,这种行为就已经上升到了刑事问题了,是采用合同的形式来骗取你们的购房款,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并且已经构成了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违背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的法律规定,所以本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开发商的犯罪行为将到国家法律的追究。 对于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解决,即写好民事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表达诉求,为了能做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你们最好是在当地聘请熟谙房地产法律的律师为你们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于开发商卷款逃跑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你们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立案侦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障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依法规范运转,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阶段,还可以将你们所受到的民事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